博 士 (Goal)
教育部1日公布修正「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」,明訂校務會議有權解散大學校長遴委會的權力。此一修法被外界稱為「管中閔條款」,5月預告時引起許多討論。
新版辦法規定,國立大學校長就任前之遴選爭議,遴委會應於三個月內作成決議確實處理;若未於所定期限內確實處理遴選爭議,經學校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案,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解散。學校必須在解散後的兩個月內重組遴委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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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MT+8, 2024-5-14 10:36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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